精神损害首次纳入非刑事司法赔偿
本报讯(记者孟亚旭)北京青年报记者昨日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,近日,最高法发布了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、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(以下简称《解释》),该解释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。据悉,该《解释》首次规定了非刑事司法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,同时将“违法行为保全”纳入可赔偿的行为范围。
《解释》规定,法院在民事、行政诉讼过程中,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、保全措施、先予执行措施,或者对判决、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,侵犯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,赔偿请求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赔偿。
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办负责人解释说,国家赔偿案件除了行政赔偿、刑事赔偿案件以外,还包括仅以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案件。
与法院在民事、行政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中行使职权相关的赔偿案件,实践称之为“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”。
“非刑事司法赔偿以财产损害赔偿为主,但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在民事、行政诉讼过程中,侵犯公民人身权的,也应当对人身损害予以赔偿。”上述负责人表示。
《国家赔偿法》规定,精神损害赔偿适用于行政赔偿、刑事赔偿中侵犯人身权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,未明文规定适用于非刑事司法赔偿。
“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在民事、行政诉讼过程中实施违法拘留,殴打、虐待等行为,侵犯公民人身权,造成的损害后果有可能不亚于行政赔偿、刑事赔偿中的损害后果。”上述负责人说,如将非刑事司法赔偿排除在精神损害赔偿条款的适用范围之外,就会背离国家赔偿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立法初衷,故《解释》将“精神损害赔偿”首次引入非刑事司法赔偿领域,完善了国家赔偿法精神损害的适用范围。
根据《解释》,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中,法院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人身权造成精神损害的,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规定,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,为受害人消除影响、恢复名誉、赔礼道歉;造成严重后果的,还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。
《国家赔偿法》规定,行使侦查、检察、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、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,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、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、放纵他人以殴打、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;以及违法使用武器、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时,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。
《解释》规定,法院工作人员在民事、行政诉讼过程中,出现上述行为时,适用上述规定予以赔偿。
来源:中国青年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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